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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学化工学院学生考勤管理暂行办法

一、考勤办法

1、学院教学计划安排的所有课程,上课铃响10分钟以内到达教室计迟到1次,10分钟以上到达教室计旷课1学时,累计迟到3次计旷课1学时;

2、学院安排了固定教室的课程,学生旷课一天按实际学时计算;学院没有安排固定教室的课程如实习、见习、实训,学生旷课一天,按实际教学时数计算;学生每旷一次晚自习、一次早操、一次集会等均定为旷课一节;

3、军训、集体活动、社会实践,一天按8学时计算;

4、各班副班长认真做好班级考勤,并于每周周五上完课后将由班级考勤小组(班级考勤小组由班长、副班长、团支部书记等成员组成)共同签字后的《化学化工学院考勤表周报表》报送化学化工学院学工办。

二、请假制度

学生因故不能参加上课以及学校安排的集体活动必须请假时,须在辅导员处开具《学生请假条》,填写清楚后,按以下原则办理,然后送本班考勤员(副班长)登记,紧急情况事后请假的须在假期后第一天补办请假手续。

1、请假三天以内(含3天),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并批准;

2、请假三天以上、辅导员签署意见核实情况后,呈送学院党总支书记批准;

3、请假未经批准或未请假擅自离校,或超过准假期限未及时返校销假,或先自行离校后请假,一律以旷课论处,按每天8学时计算。

三、旷课(操),迟到、早退处理办法

学生旷课为严重违反纪律行为,对旷课的学生,按以下办法处理(学时数以一学期累计):    

1、每迟到(早退)1学时在综合测评德育成绩中扣1分,每旷课(早操)1学时在综合测评德育成绩中扣2分;

2、旷课8学时及以上,给予系内通报批评,并取消本学年一切评优奖助(三好学生、优秀班干部、优秀团员、优秀团干部、个人奖助学金等)及入党资格;

3、旷课3日(24学时)及三日以上者,给予警告处分, 旷课1周以上者,视其情节,给予严重警告,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,旷课累计达两周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4、班级考勤小组每两周以班会的形式进行考勤情况通报,凡存在迟到、早退,旷课(操)等违纪行为的学生,要求其在班会上进行情况说明并自我批评。

四、附则

1、本办法未列举的情况,比照相近条款进行处理,若学校规定中有处理办法,则依照学校规定执行;

2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化学化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 

2016年9月6日  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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